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葉玲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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