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訴訟代理人  蔡崇義
  被   告 甲○○
         林益墩
        戊○○
        乙○○
        己○○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益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乙○○、丁○○各負擔新臺幣貳佰元,被告
林益墩、戊○○、己○○、丙○○各負擔新臺幣壹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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