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
江肇欽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
江肇欽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