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43號
原告 高梓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志澤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