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140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 陳俊霖駿麟 精品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1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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