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施盈志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