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井田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欣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86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