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俊 律師
       邱清銜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乙○○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十
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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