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俊 律師
邱清銜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乙○○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十
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