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送達代收人  趙亦霜
           號2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24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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