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送達代收人 趙亦霜
號2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24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