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延長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之董事任期、明定董事會年度審定事項及增加審定資料上網備查、財產管理使用之具體方式、變更事項發生後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之明文期限及增列捐助章程修正日期等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民國106年1月9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坤泰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此有教育部106年2月7日臺教社㈢字第1060014416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修正說明│├────────────┼────────────┼─────┤│第七條│第七條│依「教育部││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審查教育事││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務財團法人││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設立許可及││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監督要點」││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第10點規定││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辦理。││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屆期│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即自動解職。││├────────────┼────────────┼─────┤│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依「教育部││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審查教育事││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務財團法人││度,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設立許可及││內容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監督要點」││:│機關核備。│第13點規定││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辦理。││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收支決算。│││費收支預算表。│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二、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收支預算。│││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決│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算相關財務報表。│)。│││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依「教育部││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審查教育事││,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務財團法人││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設立許可及││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監督要點」││用,受教育部依民法第三十│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第12點規定││二條規定監督;其管理使用│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辦理。││方式如下:│基金之捐助。│││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依「教育部││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審查教育事││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務財團法人││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設立許可及││過,並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監督要點」││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第9點規定││變更,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辦理。││記。│││├────────────┼────────────┼─────┤│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增列捐助章││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程修正日期││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民│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第│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次修正於民│月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國一○六年一月九日,如有│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