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 吳宗雄 即祭祀公業 吳純默 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