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人別資料詳卷)原告B男(人別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被告 徐南平
廖麗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