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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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文彬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9月29日凌晨3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廣福村之堤防上,以摻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嗣因另涉竊盜案件,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段旁之賽嘉代天宮,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在101年10月26日下午2時46分提起公訴後之同日下午4時死亡乙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10月25日屏檢榮黃101毒偵2479字第659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印文2枚、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