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明選任辯護人林傳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21、2722、2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