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聲明人 陳淑女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文明 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聲明人陳淑女為被繼承人陳文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去世,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檢具相關資料,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有先順位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順位較後之親屬依法尚未有繼承權,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明於101年10月29日死亡,聲明人陳淑女係其胞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惟被繼承人第一順位子輩子女 陳柔潔 、 陳浩嘉 、 陳睿凱 並未聲明拋棄繼承,亦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此有前案紀錄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則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陳柔潔、陳浩嘉、陳睿凱為法定繼承人,聲明人之繼承順序尚在其等之後,自無繼承之權,是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