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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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干正宛 即正睿企業行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彰化銀行東│彰化銀行東│101年9月5日│50,000元│KB0000000││││基隆分行│基隆分行│││││├──┼─────┼─────┼──────┼─────┼─────┼──┤│002│彰化銀行東│彰化銀行東│101年9月7日│12,000元│KB0000000││││基隆分行│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