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98年度附民字第43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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