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4
3號、103年度偵字第9336號、第13022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緝字第342號、103年度偵字第1077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瑞椒幫助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瑞椒與 李文正 (李文正所涉幫助詐欺及妨害電腦使用部分,另行審結)於民國97年至103年間係夫妻,均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行動電話人頭門號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或妨害電腦使用等不法用途,亦知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是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表徵,而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甚為容易,應可預見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集團作為聯繫被害人或聯繫不法集團成員間或為其他不法用途使用之工具,藉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或妨害電腦使用等不法犯罪,竟仍基於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及妨害電腦使用之未必故意,因李瑞椒與李文正家庭經濟狀況困難,而李文正於100年3月間,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地區某門市免費提供之求職報紙上,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2月25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決,認係綽號「 小黑 」之 林志賢 所為,並就林志賢所涉詐欺部分,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刊登辦手機換現金之蒐購大量行動電話人頭門號廣告,遂與李瑞椒一同商議二人短期內申辦大量行動電話門號以供販賣,用以支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之開銷,而一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地,推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以李瑞椒或李文正其中一人之名義為申請人,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電信業者,申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復均交由李文正於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後之某 時許 ,在新竹地區,接續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並交付予當時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僅知綽號為「小黑」之林志賢,再由林志賢交付予 陳勇志 (陳勇志所涉詐欺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2月25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及陳勇志所屬犯罪集團作為不法行為之用。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工具,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帳戶內。
(二)於100年4月底,持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等為聯絡工具,要求 劉國玄 (劉國玄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8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該犯罪集團使用,復由該犯罪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劉國玄上開帳戶內。
(三)於100年5月12日14時17分許,以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123.99.16.15)至雅虎奇摩網站,輸入以不詳方法取得 羅瑨 向雅虎奇摩網站所申設帳號「dvis0803」之密碼,侵入羅瑨上開帳號,再以上開帳號刊登販售「nkimt81買家個人下標專區cano
n550D三鏡組大全配一起送」商品之虛偽廣告而無故變更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羅瑨等人。嗣 吳志強 上網瀏覽該廣告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
0年5月12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0,100元至 羅志嘉 (羅志嘉涉犯幫助詐欺部分,經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637號、第14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楠梓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縣(改制後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李瑞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李瑞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141頁背面、第147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國玄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文正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新竹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343號卷一第98頁至第100頁、第132頁至第136頁,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058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第131頁至第133頁,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164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 沈志皇王怡苹張浩鋒詹曉梅林宜甄黃慈芬許方瑜郭維宗林伯鴻章雯琪凌仕諺楊士賢胡黃世 桓、 蘇聖凱連陽陳靖雯楊文宇曹佩伶 、張 廖萬軒曹馨 之、 林哲仰吳佳俊李景文黃奕程江國鼎鍾岳霖 、證人即告訴人 李莉瑩李建勳蔡宜喬許宥文陳威宏陳孟蓁吳沛萱趙若涵陳麗玲龔詩評陳驛鷹 (更名前為 陳喬 云,後更名為 陳勻喬 ,復更姓為 鄭勻喬 )、 張家愷施儒亮翁藝菁羅璟柏廖洲寬陳正倫張世強 、羅瑨、吳志強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見新竹地檢10
3年度偵緝字第343號卷一第89頁、第95頁,新竹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343號卷二第3頁至第7頁、第9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8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2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09頁至第11
1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22頁至第123頁、第134頁至第135頁、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9頁至第162頁、第167頁至第170頁、第176頁至第177頁、第182頁至第183頁、第188頁至第189頁、第
194頁至第196頁、第201頁至第203頁、第208頁至第21
0頁、第214頁至第215頁,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000000000
0號卷第120頁至第121頁、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64頁至第165頁、第181頁至第184頁、第221頁至第222頁、第239頁至第240頁、第254頁至第255頁、第274頁至第276頁、第289頁至第291頁、第297頁至第299頁,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2頁至第53頁,新竹地檢10
0年度偵字第9868號卷第9頁、第37頁至第38頁),復有遠傳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中華電信新竹營運處103/9/29新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查詢各1份、遠傳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明細1紙、申請書(含證件)
5份、彰化縣警察局100/6/1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5張(對象:林志賢)、切結書5紙、教戰手冊1紙、蒐購門號廣告4紙、被告李瑞椒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1/1-103/10/9歷史交易清單1份、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統一超商電信申請書專用信封影本各2份、告訴人李莉瑩匯款資料、被害人張浩鋒匯款資料、被害人詹曉梅匯款資料、被害人林宜甄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李建勳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黃慈芬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蔡宜喬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許方瑜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許宥文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郭維宗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陳威宏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林伯鴻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陳孟蓁報案資料、被害人章雯琪報案資料、告訴人吳沛萱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趙若涵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凌仕諺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陳麗玲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龔詩評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楊士賢報案資料、被害人 胡黃世桓 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 張珈菱 報案資料、被害人蘇聖凱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連陽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陳靖雯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陳驛鷹(更名前為 陳喬云 ,後更名為陳勻喬,復更姓為鄭勻喬)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楊文宇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曹佩伶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 張廖萬 軒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張家愷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 曹馨之 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施儒亮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翁藝菁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王怡苹報案資料、被害人沈志皇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林哲仰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羅璟柏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吳佳俊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廖洲寬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李景文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黃奕程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被害人江國鼎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陳正倫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告訴人張世強報案資料、被害人鍾岳霖報案資料及匯款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0058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5297號等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10號判決書、告訴人吳志強匯款資料、羅志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奇摩帳號[email protected]會員中心資訊、奇摩回覆之電子郵件、奇摩拍賣交易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6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奇摩帳號dvis0803@yahoo.
com.tw登錄拍賣商品(nkimt81買家個人下標專區canon550D三鏡組大全,拍賣編號:c00000000)時之上線IP位置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8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100/5/1214:17網路IP位置123.99.16.15之申用人基本資料、申裝地址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10/27法大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函附被告李瑞椒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等)資料、申請書影本、申辦店址資料各1份等在卷足憑(見新竹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343號卷一第40頁至第43頁、第46頁、第48頁至第51頁、第57頁至第60頁、第70頁至第83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05頁至第109頁、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19頁、第171頁至第175頁,新竹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343號卷二第8頁、第11頁、第14頁、第17頁至第19頁、第23頁、第24頁、第28頁、第35頁、第41頁、第42頁、第45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50頁、第51頁至第52、第56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2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9頁、第70頁至第71頁、第74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2頁、第86頁至第88頁、第93頁、第94頁至第96頁、第99頁、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0
5頁、第106頁至第108頁、第112頁、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8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31頁至第133頁、第136頁、第142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6頁、第150頁、第151頁至第152頁、第155頁、第156頁至第
158頁、第163頁、第164頁至第166頁、第171頁至第17
2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8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84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90頁至第191頁、第192頁至第193頁、第197頁、第198頁至第200頁、第204頁、第205頁至第207頁、第211頁、第212頁至第
213頁、第216頁、第217頁至第218頁、第219頁至第22
1頁、第224頁,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1
9頁、第122頁至第125頁、第139頁、第142頁至第146頁、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66頁至第172頁、第179頁至第180頁、第185頁至第191頁、第220頁、第223頁至第227頁、第238頁、第241頁至第245頁、第253頁、第
256頁至第267頁、第273頁、第277頁至第285頁、第28
7頁至第288頁、第296頁、第300頁至第304頁,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058號卷第144頁至第150頁,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164號卷第5頁至第25頁,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第68頁至第69頁,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868號卷第10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5頁,新竹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342號卷第44頁至第95頁),足認被告李瑞椒前揭任意性之自白,均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瑞椒犯行皆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1、被告李瑞椒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已修正,並經總統於
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6月20日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
9條之刑度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處斷。
2、按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間接故意(即未必故意),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行動電話門號通常專屬個人使用,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且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乃至外籍人士皆得輕易申請,甚可申請數支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故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且日常生活中,常見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詐騙他人錢財或妨害電腦使用等不法行為,此經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一般稍具知識之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被告李瑞椒乃智慮正常且受有教育之成年人,又非毫無社會經驗,對將其與李文正所申請之諸多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非親非故之陌生人以換取金錢,極可能遭犯罪集團用以為不法犯罪之工具,衡情應有所預見,猶將之出售他人使用,足堪認定其顯有容認犯罪事實發生之本意。
3、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此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幫助之幫助,亦屬犯罪之幫助行為,最高法院於28年7月25日亦著有28年度決議內容(三)可稽。至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犯罪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度上字第793號判例意旨及82年度台上字第6084號判決意旨均載有明文。查被告李瑞椒與李文正均一同基於幫助之犯意,二人商議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地,推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亦即被告李瑞椒或李文正其中一人之名義為申請人,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電信業者,申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復均交由李文正販賣並交付予當時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僅知綽號為「小黑」之林志賢,再由林志賢交付予陳勇志及陳勇志所屬犯罪集團之成員,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作為詐騙他人財物或聯絡他人提供帳戶使用,使該犯罪集團成員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前揭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該犯罪集團指定之帳戶內,該等犯罪集團成員所為已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係作為妨害電腦使用及詐騙他人財物之用,使該犯罪集團成員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侵入告訴人羅瑨之帳號後,再變更其於帳號內之電磁紀錄,致使告訴人羅瑨受有損害,嗣告訴人吳志強上網瀏覽該廣告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匯款至犯罪集團指定之帳戶內,該等犯罪集團成員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李瑞椒與李文正單純提供前揭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犯罪集團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向被害人或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及妨害電腦使用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李瑞椒與李文正有參與詐欺取財、妨害電腦使用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妨害電腦使用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妨害電腦使用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李瑞椒與李文正,均應分別論以幫助犯,惟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
4、核被告李瑞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58條之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刑法第359條之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5、另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李瑞椒與李文正當時係夫妻,因經濟狀況不佳,李文正見當時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僅知綽號為「小黑」之林志賢刊登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廣告,遂與被告李瑞椒一同商議申辦大量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予當時僅知綽號為「小黑」之林志賢以換取金錢,支應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所需,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推以由被告李瑞椒或李文正其中一人之名義,申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前揭申辦日後某時許,均由李文正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陸續交付並出售予當時僅知綽號為「小黑」之林志賢,雖有時間上的間隔,但係在同一犯罪計畫下,基於一幫助之犯意而為之,各行為在客觀上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個別強行區分,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屬接續犯而包括地論以一個幫助行為。
6、再按,被告李瑞椒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9條之幫助犯處斷。
7、末按,被告李瑞椒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犯行,係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李瑞椒於行為時係成年且智慮成熟之人,於交付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時,主觀上已知此等行為與一般申辦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有違,且懷疑恐遭不法使用,並得以預見將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當時均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人使用,可能因此作為幫助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犯行之工具,竟仍率爾販售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知真實姓名、年籍之他人使用,致被害人受有交付財物及帳號遭冒用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紊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助長詐欺取財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有不該。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或與之達成和解,酌以被告李瑞椒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狀況為勉持(見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卷第7頁),自陳現已與李文正離婚,尚需工作扶養幼兒(見易字卷第163頁),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一: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電信業者│申請日期│申請地點│├──┼──────┼───┼────┼──────┼──────────┤│1│0000-000000│李文正│遠傳電信│100年3月16│遠傳電信特約服務中心││││││日│新竹某門市│├──┼──────┼───┼────┼──────┼──────────┤│2│0000-000000│李文正│同上│100年3月16│遠傳電信特約服務中心││││││日│新竹某門市│├──┼──────┼───┼────┼──────┼──────────┤│3│0000-000000│李文正│同上│100年3月17│遠傳電信特約服務中心││││││日│新竹某門市│├──┼──────┼───┼────┼──────┼──────────┤│4│0000-000000│李文正│同上│100年4月25│新竹縣竹北市遠傳電信││││││日│竹北中華服務中心│├──┼──────┼───┼────┼──────┼──────────┤│5│0000-000000│李文正│統一超商│100年4月9│新竹縣○○鄉○○路62││││││日│8號統一超商 源晟門市 │├──┼──────┼───┼────┼──────┼──────────┤│6│0000-000000│李瑞椒│遠傳電信│100年3月21│新竹市○區○○路259││││││日│號遠傳電信新竹中正門│││││││市│├──┼──────┼───┼────┼──────┼──────────┤│7│0000-000000│李瑞椒│統一超商│100年4月9日│新竹縣○○鄉○○路62│││││││8號統一超商源晟門市│├──┼──────┼───┼────┼──────┼──────────┤│8│0000-000000│李瑞椒│遠傳電信│100年4月25│新竹縣竹北市遠傳電信││││││日│竹北中華服務中心│├──┼──────┼───┼────┼──────┼──────────┤│9│0000-000000│李瑞椒│中華電信│100年4月25│新竹縣竹北市○○○路││││││日│223號神腦竹北中正門│││││││市│├──┼──────┼───┼────┼──────┼──────────┤│10│0000-000000│李瑞椒│臺灣大哥│100年4月7│新竹市○○路○○○號台│││││大電信│日│灣大哥大新竹西大特約│││││││服務中心│└──┴──────┴───┴────┴──────┴──────────┘附表二:
┌──┬───┬────────┬────┬────┬────┬─────┐│編號│受害者│詐騙帳戶│詐騙手法│詐欺所使│匯款時間│金額(新臺││││││用之行動││幣)││││││電話門號│││├──┼───┼────────┼────┼────┼────┼─────┤│1│張珈菱│京城商業銀行中埔│在拍賣網│附表一編│100年5│10,000元││││分行000000000000│站刊登不│號7所示│月7日│││││985帳戶( 許文進 │實販售商│門號││││││申設,所涉幫助詐│品訊息,│││││││欺,經臺灣嘉義地│致被害人│││││││方法院以101年度│陷於錯誤│││││││嘉簡字第438號判│而依指示│││││││決處有期徒刑3月│匯款│││││││確定)│││││├──┼───┼────────┼────┼────┼────┼─────┤│2│蘇聖凱│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6,000元│││(被害││││月7日││││人)││││││├──┼───┼────────┼────┼────┼────┼─────┤│3│連陽(│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9,000元│││被害人││││月7日││││)││││││├──┼───┼────────┼────┼────┼────┼─────┤│4│陳靖雯│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同上│同上│100年5│5,000元│││(被害│分行000000000000│││月7日││││人)│48帳戶( 林禹辰申 ││││││││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0084││││││││號、第11902號為││││││││不起訴處分)│││││├──┼───┼────────┼────┼────┼────┼─────┤│5│陳驛鷹│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10,700元│││(告訴││││月7日││││人)(││││││││更名前││││││││為陳喬││││││││云,後││││││││更名為││││││││陳勻喬││││││││、復更││││││││姓為鄭││││││││勻喬)││││││├──┼───┼────────┼────┼────┼────┼─────┤│6│楊文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同上│100年5│20,000元│││(被害│公司關西郵局0061│││月8日││││人)│0000000000帳戶(││││││││不知情之 潘和妹 申││││││││設,由其女 潘佩芬 ││││││││前男友 詹偉 祥提供││││││││予詐欺集團,詹偉││││││││祥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7│曹佩伶│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5,000元│││(被害││││月8日││││人)││││││├──┼───┼────────┼────┼────┼────┼─────┤│8│張廖萬│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4,100元│││軒(被││││月8日││││害人)││││││├──┼───┼────────┼────┼────┼────┼─────┤│9│張家愷│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13,000元│││(告訴││││月8日││││人)││││││├──┼───┼────────┼────┼────┼────┼─────┤│10│曹馨之│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14,000元│││(被害││││月8日││││人)││││││├──┼───┼────────┼────┼────┼────┼─────┤│11│施儒亮│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4,200元│││(告訴││││月8日││││人)││││││├──┼───┼────────┼────┼────┼────┼─────┤│12│翁藝菁│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6,000元│││(告訴││││月8日││││人)││││││├──┼───┼────────┼────┼────┼────┼─────┤│13│王怡苹│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6,000元│││(被害││││月8日││││人)││││││├──┼───┼────────┼────┼────┼────┼─────┤│14│沈志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同上│100年5│8,000元│││(被害│公司板橋文化路郵│││月8日││││人)│局帳號0000000000││││││││9108帳戶( 吳佩玲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板橋《││││││││現改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0605號為不起訴││││││││處分)│││││├──┼───┼────────┼────┼────┼────┼─────┤│15│黃慈芬│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同上│附表一編│100年5│4,000元│││(被害│分行帳號00000000││號4門號│月4日││││人)│168號帳戶( 鍾秋 ││││││││玲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6│蔡宜喬│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15,000元│││(告訴││││月4日││││人)││││││├──┼───┼────────┼────┼────┼────┼─────┤│17│許方瑜│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4,000元│││(被害││││月4日││││人)││││││├──┼───┼────────┼────┼────┼────┼─────┤│18│許宥文│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11,000元│││(告訴││││月4日││││人)││││││├──┼───┼────────┼────┼────┼────┼─────┤│19│郭維宗│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3,000元│││(被害││││月4日││││人)││││││├──┼───┼────────┼────┼────┼────┼─────┤│20│陳威宏│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4,000元│││(告訴││││月4日││││人)││││││├──┼───┼────────┼────┼────┼────┼─────┤│21│林伯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附表一編│100年5│20,100元│││(被害│公司中壢仁美郵局││號1門號│月19日││││人)│帳號000000000000││││││││91號帳戶( 丁志偉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640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22│陳孟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附表一編│100年5│9,000元│││(告訴│公司 老松 郵局帳號││號2門號│月30日││││人)│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易達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23│章雯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附表一編│100年5│10,000元│││(被害│公司彰化埔心太平││號3門號│月18日││││人)│郵局帳號00000000││││││││051441號帳戶(不││││││││知情之 邱顯銘 申設││││││││,由其母蕭 淑勤 提││││││││供予詐欺集團,蕭││││││││淑勤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259號判決處││││││││拘役25日,緩刑2││││││││年確定)│││││├──┼───┼────────┼────┼────┼────┼─────┤│24│吳沛萱│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6,400元│││(告訴││││月18日││││人)││││││├──┼───┼────────┼────┼────┼────┼─────┤│25│趙若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附表一編│100年5│9,500元│││(告訴│公司阿蓮郵局0101││號5門號│月26日││││人)│0000000000號帳戶││││││││(机建廷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6│凌仕諺│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同上│同上│100年5│11,000元│││(被害│分行000000000000│││月25日││││人)│號帳戶(机建廷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7│陳麗玲│同上│同上│同上│100年5│5,000元│││(告訴││││月26日││││人)││││││├──┼───┼────────┼────┼────┼────┼─────┤│28│龔詩評│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同上│同上│100年5│4,060元│││(告訴│分行00000000000│││月25日││││人)│號帳戶(机建廷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9│楊士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同上│附表一編│100年6│5,100元│││(被害│化成分行帳號0276││號8門號│月3日││││人)│0000000號帳戶(││││││││ 賴建安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板橋《現改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004號、││││││││第25923號為不起││││││││訴處分)│││││├──┼───┼────────┼────┼────┼────┼─────┤│30│林宜甄│臺灣中小企業商業│同上│附表一編│100年6│7,000元│││(被害│銀行埔里分行帳號││號6門號│月4日││││人)│00000000000帳戶││││││││( 邱馨玉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31│詹曉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同上│同上│100年6│17,400元│││(被害│公司板橋莒光郵局│││月3日││││人)│帳號000000000000││││││││92號帳戶( 張竣瑜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板橋《││││││││現改為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876號判決處││││││││拘役45日確定)│││││├──┼───┼────────┼────┼────┼────┼─────┤│32│李建勳│同上│同上│同上│100年6│5,000元│││(告訴││││月3日││││人)││││││├──┼───┼────────┼────┼────┼────┼─────┤│33│胡黃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同上│附表一編│100年5│4,000元│││桓(被│蘭雅分行00000000││號7門號│月9日││││害人)│627帳戶( 吳盈緯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34│張浩鋒│臺灣中小企業商業│同上│附表一編│100年6│12,000元│││(被害│銀行埔里分行帳號││號6門號│月3日││││人)│00000000000帳戶││││││││(邱馨玉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35│李莉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同上│附表一編│100年6│8,000元│││(告訴│岡山分行帳號0521││號6門號│月5日││││人)│0000000號帳戶(││││││││ 楊鈞豪 申設,所涉││││││││幫助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三:
┌──┬────┬────┬──────┬────┬─────┬─────┐│編號│受害者│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金額(新臺││││││││幣)│├──┼────┼────┼──────┼────┼─────┼─────┤│1│林哲仰(│100年5│在拍賣網站刊│100年5│高雄市小港│1萬1,000│││被害人)│月2日│登不實販售商│月2日○○○區○○街76│元│││││品訊息,致被│時12分許│號住處內││││││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2│羅璟柏(│100年5│同上│100年5│桃園縣 蘆竹 │8,000元│││告訴人)│月2日││月2日○○○鄉○○路97│││││││時17分許│號11樓之2││││││││住處內││├──┼────┼────┼──────┼────┼─────┼─────┤│3│吳佳俊(│100年5│同上│100年5│屏東縣長治│4,000元│││被害人)│月2日15││月2日16│鄉進興村新│││││時許││時56分許│進巷29之1││││││││號住處內││├──┼────┼────┼──────┼────┼─────┼─────┤│4│廖洲寬(│100年5│同上│100年5│臺北市萬華│2,000元│││告訴人)│月2日16││月2日○○○區○○街二│││││時許││時35分許│段26號臺灣││││││││銀行萬華分││││││││行││├──┼────┼────┼──────┼────┼─────┼─────┤│5│李景文(│100年5│同上│100年5│桃園縣 八德 │4,000元│││被害人)│月2日││月2日19│市○○路71│││││││時15分許│號 萊爾富超 ││││││││商內││├──┼────┼────┼──────┼────┼─────┼─────┤│6│黃奕程(│100年5│同上│100年5│中國信託商│1萬7,700│││被害人)│月2日22││月3日14│業銀行頭份│元││││時許││時30分許│分行││├──┼────┼────┼──────┼────┼─────┼─────┤│7│江國鼎(│100年5│同上│100年5│不詳│4,000元│││被害人)│月2日││月2日23││││││││時26分許│││├──┼────┼────┼──────┼────┼─────┼─────┤│8│陳正倫(│100年5│同上│100年5│花蓮縣花蓮│3,000元│││告訴人)│月3日││月3日12│市○○路52│││││││時31分許│號郵局││├──┼────┼────┼──────┼────┼─────┼─────┤│9│張世強(│100年5│同上│100年5│大眾銀行敦│1萬3,000│││告訴人)│月3日││月3日14│北分行│元││││││時30分許│││├──┼────┼────┼──────┼────┼─────┼─────┤│10│鍾岳霖(│100年5│同上│100年5│新竹縣新竹│2,000元│││被害人)│月2日││月3日15│市○○路二│││││││時10分許│段99號清華││││││││大學郵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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