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上訴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郭曉丰 律師 林誼勳 律師被上訴人 林松慶
凃志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 張詠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說明僱傭契約關於禁止競業條款及禁止挖角條約中「affiliates」或「itsaffiliates」係指關係企業或關聯公司?若指「關聯公司」,係指何範圍之公司?可否特定範圍?若定義不明確或範圍廣泛,是否係對勞工不合理之限制而影響勞工之工作權或生存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筱蓉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