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
丁○○益昌鑽孔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仲芽
主文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