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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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丑○○即 黃敦鴻 之.
甲○○即許 黃瑞枔 .丙○○即許黃瑞枔.乙○○即許黃瑞枔.壬○○即黃敦鴻之.辛○○即黃敦鴻之.子○○即黃敦鴻之.丁○○即黃敦鴻之.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甲○○、丙○○、乙○○、壬○○、丁○○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原告是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