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閔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閔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韓閔修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韓閔修業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