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朝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江朝盛被訴部分,於江朝盛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朝盛因罹患癲癇,於民國99年10月6日至賢德醫院急診就醫治療,在急診過程中產生呼吸心跳停止狀況,經急救後轉入該醫院加護病房(病床號202),目前雖有意識,但因肺炎併呼吸衰竭,現仍使用呼吸器並於該醫院加護病房治療中,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賢德醫院99年10月27日99賢字第141號函在卷可參,是被告江朝盛因疾病不能到庭一情,足堪認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江朝盛能到庭時,再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