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筑琪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曾於100年5月26日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勞保投保單位,投保至101年10月31日退保,嗣於102年9月5日復以珈神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直至同年10月15日退保,惟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載於101年6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之工作收入來源僅有擔任護理計時工作,請聲請人據實填寫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1年7月至103年7月)之工作收入情形暨數額(含工作內容、工作期間、每月薪資數額、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於本院。
(四)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係擔任臨時兼任計時護理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地點、雇主姓名及其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工資14,000元之計算方式(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鐘點報酬),另請提出由雇主書立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
(五)請說明是否仍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