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甲○○
原告即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年度97年度審附民字第161號及98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原告即被告丙○○被告乙○○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丙○○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和解成立日,當場以現金拾陸萬元給付予原告即被告丙○○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丙○○如數點收無訛。餘款拾肆萬元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前交付予原告即被告丙○○。
二、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和解成立日,當場以現金給付予原告甲○○完畢,並經原告甲○○如數點收無訛。
三、原告甲○○及原告即被告丙○○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