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6.05│97.03.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67號│97年度偵字第691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彰簡字第952號│97年度上易字第221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2│98.01.2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彰簡字第952號│97年度上易字第22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13│98.01.20│├─┴───────┼──────────┼──────────┤│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947號│98年度執字第121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