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書瑜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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