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炳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七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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