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13號聲請人 鄧雪玲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受監護宣告人最新診斷證明書、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數額表。
三、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四、受監護宣告人仍生存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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