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審原告 吳林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王衍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861元(見本院卷第1頁反面),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1萬14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l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