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麗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立 代理人 何美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定旺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107年6月10日│14萬175元│MN0000000││││公司│行土城分行│││││││ 趙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