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張繼有 被告 鄭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意圖妨害選舉、意圖使人不當選之情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次查,兩造確係民國107年度新北市中和區崇南里里長選舉候選人,有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惟上開選舉甫於107年11月24日投票完畢,迄今尚未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亦有本院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合「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之程式要件,且該情形亦無從命為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