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群山指定辯護人余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87號、100年度偵字第392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群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群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1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101年1月11日當庭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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