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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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鄭弘明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胘富 律師
阮春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乙○○等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依證人 許至衛 等人之指證及各項書證之佐證,認為其等均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強占財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將其等均羈押在案。茲上述被告三人之羈押期間均將屆至,惟因其等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三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