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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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756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