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79號聲請人 邱繼弘群洋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洋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若有董事會議事錄,請一併提供。
二、應保管之簿冊明細。
三、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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