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48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其中①新台幣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②新台幣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③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