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詹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81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81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8月5日,到期日為民國100年8月5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101年7月29日及民國98年3月25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國仁│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659730││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詹國仁│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40042││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國仁│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59730││月30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詹國仁│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0042││月26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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