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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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許弘霖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家銘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許弘勳 前就讀 穀保家 商邀同案外人 吳淑霞 、許家銘(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7,57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許家銘已於106年11月30日辭世,債務人許弘霖、案外人許弘勳(兼借款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許家銘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許弘勳自108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3,57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弘霖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家銘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3.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4.繼承系統表5.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弘霖│自民國108年6│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53570││月23日起│1月11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弘霖│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570││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