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琪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