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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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67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