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提出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時之前置協商申請書等書面資料,及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法官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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