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一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且逕寄一份予被上訴人答辯,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