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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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蘇玥熙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被告 李啓禎
莊玄昇順泰 診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9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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