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李瑜娟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