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罹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狀,請求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且被告係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審之審理或徒刑之執行,自有羈押之必要,是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將被告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詳閱全卷後,認被告上開之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尚未消滅。又本院依職權向高雄看守所函詢結果,被告現身體狀況經醫師進行評估後,認目前生命徵象穩定,意識清楚,至就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狀方面,現由該所收住於病舍觀察中,並安排戒護外醫診治,有該所96年12月14日高所衛字第0969003997號函1份在卷可按,從而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事。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存在,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事,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淑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