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里已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該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27日執行羈押,同年96年10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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