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上午,騎乘車號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後載其妻 翁鳳春 ,沿台南縣永康市○○路○段○巷由北往南行駛,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途經該巷與大灣路四十巷一百五十八弄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於同一時間,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於前腳踏車板處搭載其子 謝易豪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沿台南縣永康市○○路○○巷一百五十八弄由西向東方向行駛,途經該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及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致與乙○○騎乘之前述重機車發生碰撞,甲○○與謝易豪因而人車倒地,甲○○受有左手肘、左膝、右腸骨脊處多處挫傷等傷害,謝易豪則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及代理謝易豪)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及代理謝易豪)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