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文麗
王伯林 王曹榮配 王致元 曹榮智 被告 蕭安順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4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