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25號上訴人新公園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盛 和訴訟代理人 鄒祥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消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